根据检索到的权威结果,您的问题可归纳如下:
核心文件是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》(水保〔2019〕160号),该文件已刊登于2019年第28号国务院公报(中国政府网可查全文),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在2019年7月的公众咨询答复中亦确认其效力,并明确:水利部官网发布的文件虽未加盖公章,但与公报刊登内容相同,具有同等效力。
| 项目情形 | 水保方案要求 |
|---|---|
| 征占地面积 5公顷以上,或挖填土石方总量 5万立方米以上 |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,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(或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审批部门)审批 |
| 征占地 0.5公顷以上、5公顷以下,或土石方 1千立方米以上、5万立方米以下 |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,实行承诺制管理 |
| 征占地 不足0.5公顷 且 土石方 不足1千立方米 | 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(即免编),但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仍须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|
另外,水利部答复中还涉及一项变更规则:确需在批准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,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,同步做好防护,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