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公司解读:哪些项目可免于编制水保方案

时间:2026-10-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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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于编制水保方案的法定依据

核心文件是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》(水保〔2019〕160号),该文件已刊登于2019年第28号国务院公报(中国政府网可查全文),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在2019年7月的公众咨询答复中亦确认其效力,并明确:水利部官网发布的文件虽未加盖公章,但与公报刊登内容相同,具有同等效力。

具体分档口径(按征占地面积与挖填土石方总量)

| 项目情形 | 水保方案要求 |

|---|---|

| 征占地面积 5公顷以上,或挖填土石方总量 5万立方米以上 |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,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(或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审批部门)审批 |

| 征占地 0.5公顷以上、5公顷以下,或土石方 1千立方米以上、5万立方米以下 |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,实行承诺制管理 |

| 征占地 不足0.5公顷 且 土石方 不足1千立方米 | 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(即免编),但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仍须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|

需要注意的三点

  1. 免编不等于免责:免办审批手续的项目,水土流失防治的法定义务仍然存在,监督检查中若造成流失危害仍会被追责。
  2. 注意“且”与“或”的区别:免编必须同时满足占地和土石方两个条件均低于阈值;而报告书、报告表的分档则是两个指标满足其一即触发。
  3. 地方细则可能加严或细化:水利部在答复中明确提示,针对具体情况应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的有关规定,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。陕西及西安层面可能对农村道路、小型农田水利、土地整治等类型另有细化口径,实际执行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准。

另外,水利部答复中还涉及一项变更规则:确需在批准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,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,同步做好防护,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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